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《内江市市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(2024 年修订版)》的 通 知
发布时间:2024-12-31 10:32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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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市区府发〔
2024〕111 号
各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,区经开区管委会,区级各部门:
《内江市市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(
2024 年
修订版)》已经区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
2024 年 11 月 8 日— 2 —
内江市市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
监督管理办法
(
2024 年修订版)
第一章
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,提高政府
投资效益,防范政府债务风险,规范政府投资行为,进一步提高
投资实效,确保工程质量,根据国务院《政府投资条例》和《四
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》《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
理暂行办法》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《内江市市级政府投
资管理办法》《市中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结
合内江市市中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区党群团体、行政事业单位及国
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和公共资金
(含需要本级财政预算或财政资金、单位自筹资金、上级补助+
本级配套资金、捐款资金〔慈善〕)或用政府性资产、资源、资
金和政策进行的新建、改扩建、装修维修、技术改造等进行固定
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及市中区人民政府认定应纳入本办法
管理的其他项目。
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支持基础性、公益性、长远性重大
项目建设,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、公共基
础设施、农业农村、水利、生态环境保护、重大科技进步、社会管理、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,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。
区政府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,细化办法措施,发挥政
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,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
域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,不断优化政府投
资方向和结构。
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、行政
法规和规章制度,坚持科学决策、规范管理、注重绩效、公开透
明的原则。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
适应,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,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
筹措政府投资资金。
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,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,
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,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,也可以适
当采取投资补助、贷款贴息等方式。
直接投资,是指区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
目,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、委托的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
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。
资本金注入,是指区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
的资本金,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,项目建成后政
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。
投资补助,是指区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,对市场不能有效
配置资源,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。
— 3 —贷款贴息,是指区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,对使用贷款的投
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。
安排政府投资资金,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
改革的有关要求,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,不得设置歧视性条
件。
第六条 区级各部门(单位)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
服务平台,建立完善项目库,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
备,实行动态调整管理。
第七条 区政府区长定期、不定期召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
监督管理工作专题会,研究区级政府投资相关事宜。区发改局为
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,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,区财政、
住建、交运、农业农村、水利、自然规划、生态环境、行政审批
等部门,按照职能职责履行相应的审批、管理、监督、指导职责。
第二章 政府投资申报
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中期财政规
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,结合本级财政收支状况,统筹安排使用
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,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。执行集体决
策制度,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、建设模式
等事项,不得以传阅、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。
项目建设单位填报《市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报表》(附
件 1),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,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来源
意见,具体按以下权限审定:
— 4 —(一)估算总投资在 50 万元(含)以下的项目,由区发改
局召开会议审定;
(二)估算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,由县级行业分管
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召开会议审定。
项目申报办理流程如下:
(一)项目建设单位自行下载附件 1 并填报项目申报表,按
程序审批。
(二)完成审批,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报表原件、资金文件
等资料至区发改局。
(三)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批结果启动项目。
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、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
目(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),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
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,按照政府投资管理
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,
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,并对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
究报告、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,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
真实性负责。
(一)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、主要建设内容、
拟建地点、拟建规模、投资匡算、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
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,并附项目决策会议纪要、财政资金平衡方
案等相关文件资料,报发改、住建、交运、农业农村、水利、自
— 5 —然规划、生态环境、行政审批等区级部门(以下简称审批部门)
审批。
(二)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、社会效益、
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、节能、资源综合利用、生态环境影响、安
全生产、社会稳定风险、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
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,明确招标范围、招标组织形式和
招标方式,并附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、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
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,报审批部门
审批。
(三)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方案设计批复文件,并符合可行性
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,同时进行安全设
施设计,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、建设规模、
建设标准、用地规模、主要材料、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
案,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。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、工程建
设其他费用、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。
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以下方式审批:
1.明确由住建、交运、农业农村、水利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
直接担任项目建设单位时,在出具所负责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评
审及方案优化审查意见后由区发改局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
概算。
2.明确由其他区级部门(单位)、镇(街道)担任项目建设
单位时,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区交运局审批;农业农
— 6 —村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批;水利项目初步
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区水利局审批;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
由区住建局出具初步设计技术评审及方案优化审查意见,区发改
局根据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及项目概算咨询评估意见,对项目初步
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批。
3.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。
4.项目初步设计优化审查意见依据初步设计方案优化会议
定事项出具。组建由发改、财政、住建、交运、农业农村、水利、
自然规划、生态环境等区级部门专业人员为成员的项目初步设计
方案优化人才库,参与项目初步设计优化审查。对投资概算大于
等于 100 万元的项目,初步设计方案优化按以下权限组织审查:
(1)投资概算 100 万元(含)至 1000 万元的,由行业主管
部门召开会议审查(投资概算 100 万元以下的,根据需要可由行
业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审查);
(
2)投资概算 1000 万元(含)至 3000 万元的,由县级行
业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召开会议审查;
(
3)投资概算 3000 万元(含)至 5000 万元的,由常务副
区长召开会议审查;
(
4)投资概算 5000 万元(含)以上的,由区长召开会议审
查。
对初步设计方案优化审查提出的优化建议,由行业主管部门
出具意见,作为初设(概算)审批审查部门审批依据和财政评审
— 7 —的依据。
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,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
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(以下简称在线平台)申报
项目,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
项目审批手续。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。
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、产
业政策等,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、办理时限等,并
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。
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相
关领域专项规划、产业政策等,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能力
的咨询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,从以下方面对政府投
资项目进行审查,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:
(一)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;
(二)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、社会效
益以及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。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
查,强化资金闭环管理。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,应当重点评估论
证融资方案;
(三)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
告批复以及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;
(四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应当审
查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,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简化报
— 8 —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:
(一)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
展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,可以直接审
批可行性研究报告(代项目建议书)或实施方案;
(二)对建设内容单一、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、技术方案
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,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
(代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),初步设计(代项目建议书、
可行性研究报告)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;
(三)为应对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、社会安
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,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
计(代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)的基础上,通过集中会审
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;
(四)对重大项目,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、项目预审、代
办服务、施工准备,推进快速审批、快速开工;
(五)国家、省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,
从其规定。
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
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,原则上为 2
年(即:批复之日起 2 年内开工建设的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
证〕有效,批复之日起满 2 年未开工的,应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
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1 次,不予延期的,项目建设单位应重
新履行审批程序)。
— 9 —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,应当在审
查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。对经
济社会发展、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
投资项目,审批部门应当在咨询评估、公众参与、专家评议、风
险评估的基础上,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可能
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,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。
第十六条 采取投资补助、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
金的,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。
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
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政府投资
年度计划。区级各部门(单位)负责梳理本行业、本领域政府投
资项目,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,于每年 11 月向区发改局申
报次年年度计划,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、建设内容及规模、建
设工期、项目总投资、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。
第十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采取直接投资方式、资本金注入方式的,项目建议
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;
(二)采取投资补助、贷款贴息等方式的,已按照国家、
省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;
(三)区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,不得列入政府投资
年度计划。
— 10 —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,与财
政承受能力相匹配,严控债务风险。区财政局、区发改局及项目
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来源方案进行审核,对全年政府资金安排
进行统筹平衡,编制形成计划草案,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,区
委常委会议审定后,由区政府印发实施。
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,未经区委、区政府
同意暂缓实施的,应积极推进,不得擅自变更。除抢险救灾工程
外,未纳入年度计划即开工建设的项目,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。
确需在年内新增的,在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前提下,
新增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区发改局初审,按程序
审定后,可纳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。
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
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
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、招标投标制、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
制。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、相关规范标准、行业管理规定,落
实安全生产、质量管理等措施。项目建设单位、勘察单位、设计
单位、施工单位、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
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,所需费用从
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;鼓励建设内容明确、技术方案成熟的政
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。
— 11 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,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
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方案优化审查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
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,并以审定的建安工程概算金额为招标控制
价,具体按以下程序审定:
(一)概算总投资在 5000 万元(含)以下的项目,招标控
制价、建设模式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审
定;
(二)概算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,项目招标控制
价、建设模式经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审议
后,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。
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主合同签订后,原则上
4个月内应完成施工设计图审查、编制施工图预算并送财政评审。
完成财政评审后,预算投资额报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
作专题会议审定。
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,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核定的概
算,将限额设计纳入到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。
实行工程总承包或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,项目建设单位是项
目管理的责任主体,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
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,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,严格执行
投资概算,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,保证项目推进进度,确保工程
质量和安全。
— 12 —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循先纳入年度投资计
划、完成前期审批程序,再进行预算评审原则,原则上“不评审,
不开工”。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,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
审定的投资概算,开展施工图设计,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,编
制施工图预算,将工程以及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设备、材料相关
资料及时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。招标阶段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
应在财评预算控制价所构成的项目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
制,未在此范围内不应纳入招标范围。
财政评审中心在项目评审过程中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,有权
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合理投资部分提出质疑,项目建设单位
必须书面回复并提出合理投资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不按前款规定送财政评审:
(一)区政府以补助形式投资到非政府部门(单位)的建设
业主的建设项目,且政府补助比例占项目预算 50%以下的,项目
评审按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;
(二)预算投资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,项目建设单位明确资
金来源,自行编制预算组织实施,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有资质的
施工队伍实施,可不进行财政评审;
(三)区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,按照抢险救灾工
程项目有关规定执行;
(四)区政府确定相关监督部门直接参与,以联合询价采购
方式进行的设备、材料采购,其项目投资以采购合同为准,不再
— 13 —评审;
(五)需定向采购或具有稀缺性、垄断性的项目,艺术品类
,专利及专有技术类、专业性设备采购等不能充分进行市场竞争
定价的项目,不再评审;
(六)市级主管部门(单位)规定须纳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
心的项目,项目评审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,区级不再评审;
(七)区政府研究决定不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其他投资项目
。
第二十四条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完成财政评审等程序的
项目,应先报请区委或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,由项目建设单
位组织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部门,讨论确定该工程的计价
模式、定额采用、调整方式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主要条款,并在
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约定,电力、铁路等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或
专营单位从其规定。
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原则上小于审批的概算金
额。送财评金额及财评审定金额大于概算 10%以上的,由项目建
设单位按程序报项目审批机关重新审批。财政评审结果大于送财
政评审资金来源的,由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金来源资料后,区财
政评审中心再出具评审结果。
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财政评审后,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《区
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表》(附件 2),在 10 个工作日内
按以下权限审定:
— 14 —(一)预算投资额在 50 万元(含)以下的项目,由区发改
局召开会议审定;
(二)预算投资额在 50 万元至 1000 万元(含)的项目,由
县级行业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召开会议审定;
(三)预算投资额在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(含)的项目,
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审定;
(四)预算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,经区政府投资
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审议后,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
定。
具体程序如下:
(一)项目建设单位自行下载《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审
批表》(附件 2)等相关材料,将填报完成的项目审批表(电子档)、
交接单、实施依据、资金文件、待摊投资计算依据等纸质资料提
交至区发改局。
(二)区发改局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购
买服务取费限额的通知》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待摊费
用进行审核。
(三)项目建设单位按审定的项目总投资额完善审批程序。
(四)项目完成投资额审批后,区财政局根据《区政府投资
建设项目投资审批表》或相关会议纪要下达投资评审批复。投资
评审批复下达前,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启动项目招投标、政
府采购的程序,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除外。
— 15 —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
法》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规定的招
标范围和规模的,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。依法经项目审批、
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、招标方式、招标组织形式,未经批准
不得随意变更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、依法应当公
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,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
规定程序;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,应当在实施采购
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。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
分包。
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,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、
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;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,不得开工建
设。
国务院和省市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,
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。
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
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
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变更
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、建设规
模、建设内容、建设工期、投资估(概、预)算实施。确需变更
项目建设单位、建设地点、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、建设工期、投
资估(概、预)算等的,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,
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。
— 16 —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,根据实际情况,确需产生增减变更的
部分,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变更实施前会同施工单位、勘察单
位、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等形成统一变更意见后,邀请各职能部
门进行现场踏勘,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到场履行职责(职能部门主
要包括:项目主管部门、区发改局、区财政局〔含评审中心〕、
其他项目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),并及时完善区政府投资建设
项目变更踏勘表(附件 3)和设计变更通知书,作为变更审批的
资料之一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,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
查后,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。
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
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%的,项目(行业)主管部门对初步
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,因初步设计不合理、不合规,擅
自扩大工程量或建设标准的,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按照可研批
复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并提出合理概算。
因可行性研究不充分、不深入,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,审批
部门会同项目(行业)主管部门对增加投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
行审查,确需调增投资估算 10%以上的,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
编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,并附调整变化、资金落实方案,按以
下程序办理后,审批部门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(一)累计变更后,超投资估算 50 万元(含)以内的,由
县级行业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召开会议审定;
(二)累计变更后,超投资估算 50 万元至 500 万元(含)
— 17 —以内的,经县级行业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审核后,由常务副
区长召开会议审定;
(三)累计变更后,超投资估算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(含
)的,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;
(四)累计变更后,超投资估算 5000 万元以上的,经区政
府常务会议审议后,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。
第三十二条 经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
目总投资的依据。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,在实施
项目建设过程中,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。
因国家政策调整、价格上涨、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
灾害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,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变
更原因、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,组织技术、经济、造价专家进行
论证,除累计变更(不缩减建设规模及内容)不增加投资概算或
者在暂列金范围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外,按照以下程序办理
后,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。
(一)累计变更后,总投资超概算 50 万元(含)以内的,
由县级行业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召开会议审定;
(二)累计变更后,总投资超概算 50 万元至 500 万元(含
)以内的,经县级行业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审核后,由常务
副区长召开会议审定;
(三)累计变更后,总投资超概算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(
含)的,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;
— 18 —(四)累计变更后,总投资超概算 5000 万元以上的,经区
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,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。
第三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、价格上涨、地质
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工程变更涉及重新组
价且超过原预算控制价的,应按规定送财政评审。超过签约合同
及预算金额,按以下权限报审。
(一)经项目建设单位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
监理单位确认后,超过签约合同金额,但未超过财政预算金额的:
1.累计超签约合同金额 50 万元(含)以内的,由县级行业
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召开会议审定;
2.累计超签约合同金额 50 万元至 500 万元(含)以内的,
经县级行业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审核后,由常务副区长召开
会议审定;
3.累计超签约合同金额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(含)的,报
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;
4.累计超签约合同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,经区政府常务会
议审议后,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。
(二)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确需增加财政预算安排的,
经区财政局预算评审后,根据追加预算金额,按以下权限报审。
1.累计变更后,总投资超预算投资 50 万元(含)以内的,
由县级行业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召开会议审定;
2.累计变更后,总投资超预算投资 50 万元至 500 万元(含
— 19 —)以内的,经县级行业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审核后,由常务
副区长召开会议审定;
3.累计变更后,总投资超预算投资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(
含)的,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;
4.累计变更后,总投资超预算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,经区
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,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。
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变更事项,可采取“先实施后审批”
的方式处理。对有特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项目变更,从其规定。
第三十四条 凡未审批变更增加建设成本的项目不得进行工
程验收,不得进入工程结算环节,不予拨款。
第三十五条 项目变更增加投资额,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
程序审查确认后支付,原则上工程施工期间不予支付。
第六章 政府投资资金管理
第三十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必须坚持“专款专
用、注重实效、防范风险”原则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
定,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管理,建立健全内部
财务管理制度,据实核算各类项目建设支出,不得将资金挪作他
用。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实施进度拨付资金,严禁超进
度、超额度安排。
(一)工程施工、监理、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费用拨付规定。
工程竣工验收前进度款拨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0%,余款(扣除质
量保证金)待工程结算审查完成后拨付。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施
— 20 —工、监理、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时应将本条款规定写入
招标文件及合同。
(二)勘察、设计费用拨付规定。受托单位提交合格的勘察、
设计成果后可拨付至合同价的 70%,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出
现重大勘察、设计错误的,予以全额支付。项目勘察、设计成果
提供后一年内未开工或工程完工后半年因甲方原因无法完成竣
工结算的,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支付尾款。如受托单位出
现重大勘察、设计错误,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,
依法追究受托单位责任。
第三十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投资计
划,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,及时、足额办
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。
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且需要偿还本金及利
息的,按照“谁使用、谁受益、谁偿还”原则,根据使用资金的项
目属性及经批准的投资计划确定偿债主体,落实偿还资金来源,
并根据债务期限、还本付息和收入来源情况,做好偿债安排,编
制政府债务收支计划,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。政府债务项目产生
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。任何单位不得逃废债务或
转嫁债务。
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决(结)算管理
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,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
月内按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管理要求完善竣工资料,未提供完整竣
— 21 —工资料的,不得进行竣工验收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
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,其他领域项目
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。
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、投资概算、建
设内容、建设规模、工程质量、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
的其他情况。
若因特殊原因延期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或竣工决算资
料审查,须报县级行业分管领导或项目牵头领导召开会议议定。
法律、法规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后,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竣工
结算办理的主体责任和审核职责,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
加强对项目决(结)算的监督管理。
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审查或委托工程造价专业机构协助
审查。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审查结果后,工
程造价专业机构出具结算审查意见,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。
工程结算审查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登记备案。
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结算审查结果、待摊费用支出等编制
项目决算,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决算审核。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
财政资金,应当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