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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内江市市中区农业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2-04-18 14:05浏览次数: 289

各镇人民政府、乐贤街道办事处,区级相关部门

《内江市市中区农业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办法》已经十五届区委常委会第30次会议十七届人民政府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附件:内江市市中区农业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办法

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22年4月13


附件

内江市市中区农业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办法

为确保粮食安全,进一步解决耕地撂荒问题,大力发展粮油,促进白乌鱼特色产业发展,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基地。结合市中区实际,特制定农业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办法。

一、支持撂荒地专项整治

(一)实施范围及面积

市中区撂荒地分布区域,2年内撂荒地整治5000亩以上。

(二)实施时间

2022年1月—2023年12月。

(三)奖补对象

对撂荒地进行复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(种植大户、家庭农场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龙头企业等)。

(四)奖补标准

按照撂荒地实际整治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400元/亩。

(五)申报时间

2022年、2023年申报截止日期均为当年的6月30日。

(六)申报条件

撂荒地整治面积须累计达30亩以上(含30亩)。

二、支持粮油产业发展

(一)实施范围及面积

全区粮油产业发展区域。重点支持万亩优质粮油产业园核心区,总面积5000亩,其中凌家镇1000亩,永安镇1200亩,龙门镇1000亩,全安镇1600亩,史家镇200亩。

(二)实施时间

2022年1月—2023年12月。

(三)奖补对象

从事粮油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种植大户、家庭农场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。

(四)奖补标准

1.粮油种植模式:按照实际粮油(水稻、玉米、小麦、大豆、油菜、高粱)种植面积给予补贴400元/亩·年。按要求种植大、小春两季作物(水田除外),同一地块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。

2.粮经(柑橘、柠檬)复合种植模式:达到《幼果林间作大豆生产技术》要求的,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150元/亩·年,未达到技术要求的,奖补标准按比例进行折合。

(五)申报时间

2022年、2023年申报截止日期均为当年的5月31日。

(六)申报条件

核心区范围内,申报主体种植粮油作物面积须集中连片达30亩(含30亩)以上。

非核心区范围内,申报主体种植粮油作物面积须集中连片达50亩(含50亩)以上。

三、支持果豆间作模式

(一)实施范围及面积

全区范围内现有未封林(5年内,已备案且通过验收的)柑橘(含柠檬)种植区域,总面积5000亩。

(二)实施时间

2022年1月—2023年12月。

(三)奖补对象

从事果豆间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种植大户、家庭农场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。

(四)奖补标准

达到《幼果林间作大豆生产技术》要求的,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150元/亩·年;未达到技术要求的,奖补标准按比例进行折合。同一地块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。

(五)申报时间

2022年、2023年申报截止日期均为当年的5月31日。

(六)申报条件

1.申报主体种植果豆面积须集中连片达100亩(含100亩)以上。

2.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《幼果林间作大豆生产技术》进行种植,幼龄行间为4米时,种植5行大豆,树龄达3—4年时,种植3行大豆;幼龄行间为3米时,种植3行大豆,树龄达3—4年时,种植2行大豆。同一地块、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补贴。

四、支持白乌鱼产业发展

(一)实施范围及面积

全区白乌鱼产业发展区域。重点支持新增白乌鱼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及标准化渔业养殖基地,总面积1200亩,其中白乌鱼稻渔综合种养1000亩,标准化渔业养殖200亩。

(二)实施时间

2022年1月—2023年12月。

(三)奖补对象

市中区范围内涉及白乌鱼养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(家庭农场、专业大户、专业合作社等)、公司等。

(四)奖补标准

1.白乌鱼稻渔综合种养基地

(1)基础设施建设补助。新发展稻渔立体循环种养模式的,补助资金比例为基础设施投资额的50%,最高不超过800元/亩;新发展稻渔内循环种养模式的,补助资金比例为基础设施投资额的50%,最高不超过300元/亩。

(2)苗种补助。主养品种为白乌鱼,补助资金比例为鱼苗投资额的50%,最高不超过800元/亩。

2.白乌鱼标准化渔业养殖(池塘精养)基地

苗种补助:放养白乌鱼按鱼苗总价的30%的标准补助,最高补助不超过4000元/亩。

(五)申报时间

2022年、2023年申报截止日期均为当年的5月31日。

(六)申报条件

申报主体标准化渔业养殖(池塘精养)面积应达10亩(含10亩)以上,稻渔综合种养面积应达50亩(含50亩)以上。

(七)资金兑付

验收通过后,分两年兑付,第一年底兑付60%;第二年仍继续经营、且验收合格的,兑付剩余40%。

五、项目验收

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所在村、镇提出验收申请;村、镇验收合格后,由所在镇政府提出区级验收申请,报区农业农村局。

六、本奖补办法不交叉享受(撂荒地整治后发展粮油与大豆种植的除外,即撂荒地整治补助400元/亩·年,再享受400元/亩·年粮油补助),同一地块、同一项目的中央、省、市、区级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,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。

七、本办法通过后,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,最终解释权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。

八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2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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